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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违规吃喝问题专项整治
    违规吃喝问题专项整治有关条例解读(二)
    发布时间:2023-04-13

    业务招待:

    《武汉市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、业务支出管理办法》(武国资考分〔2021)19号)规定:业务招待是指企业负责人为企业生产经营业务合理需要,接待客户、合资合作方以及其他外部关系人员所发生的由企业承担的费用支出。企业负责人在商业谈判或商业合作中接待客户、合资合作方的活动属于商务接待;企业负责人因公接待外宾或其他外籍关系人员的活动属于外事招待。

    业务招待分类管理标准

    1.集团本部工作人员到非同城的其他国有企业(含集团本部和分、子公司)进行商业谈判或商业合作产生的业务招待,按照“公务招待”有关规定执行。若集团本部和分、子公司及其他国有企业在同城的,应严格遵守“同城不得吃请”的规定。

    2.分、子公司工作人员到其他国有企业(含集团本部和分、子公司)进行商业谈判或商业合作产生的业务招待,按照“商务招待”有关规定执行。

    3.集团内部的接待按集团内部接待管理规定执行。

    商务、外事接待标准

    商务接待对象是指商业谈判或商业合作中接待客户、合资合作方、经贸联络考察团组,不包括党政军机关工作人员和集团本部工作人员。集团内部的商务招待活动应本着内外有别,朴素节约的原则开展。

    1.进行商务宴请时,每次人均500元(含酒水)以内进行安排。酒水按每 500毫升白酒、每750毫升红酒售价500元以内提供。

    2.进行外事招待时,宴请应严格执行有关部门确定的标准。市级领导出面招待的费用(含酒水饮料)标准在每次人均500元以内安排,其他在每次人均400元以内安排。赠送纪念品应以宣传企业形象、展示企业文化为主要目的,赠送纪念品价格标准在每次人均500元以内安排。

    3.商务和外事招待时,招待对象5人(含)以内的,陪餐人数可对等;招待对象超过5人的,超过部分陪餐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招待对象的二分之一。

     

    公务招待:

    公务,是指出席会议、考察调研、执行任务、学习交流、检查指导、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。进行公务招待时,接待场所、陪同人数、接待标准等,严格参照武汉市财政局印发的《关于进一步明确市级党政机关公务支出用餐标准和管理要求的通知》((2022)38号)。公务招待标准为省部级干部不超过200元/人、餐,厅局级及以下干部不超过150元/人、餐。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,陪餐人员不得超过3人;超过10人的,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。同城公务活动,确因工作时间较晚,返城距离过远,自行用餐确有困难的,接待单位可以安排不超过每人40元标准的工作简餐(盒饭、份饭)。

     

    资料来源: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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