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,规范经营服务行为,提高服务质量,推动公共交通经营服务标准化、规范化,根据《武汉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公交条例》)、《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》(GB/T 22484-2008)、《湖北省城市公共汽(电)车服务规范(试行)》等规定,制定本规范。
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城市公共汽电车的经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。本规范是本市公共汽电车(含公交站点)经营企业(以下简称“公交企业”)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经营服务的质量要求和行为规范,是公交行业管理部门进行监管和考核的依据。
第三条 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(以下简称“市公交办”)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规范的实施。
第二章 公交车辆
第四条 公交车的配置应当符合《公共汽车通用技术要求》(DB11/T 532),尾气排放达标。越江、过隧道以及行驶高架、高速道路的线路,应配置性能良好的车辆。
第五条 车辆投入运营前,须经公安交管部门检验合格,凭市公交办核发的《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》上路运营。
第六条 车辆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:
(一)车门开关灵活、安全可靠,设有防止夹伤的胶条或缓冲装置。车身长≥8米的车辆应当设置前后两扇车门;
(二)顶窗设施完好无破损,推拉或升降灵活,闭合后不漏水;
(三)车厢地板、盖板、踏步、内侧围护板和顶盖护板完好无变形;
(四)座椅、扶握设施齐全完好,牢固可靠;
(五)双层车上层前挡风玻璃处防护栏完整牢固;
(六)铰接式车辆伸缩篷完好、不漏水、铰接处防护装置牢固有效;
(七)高等级车内空调、换气设施、温度计等配置齐全有效;
(八)无人售票车内读卡机、投币箱、语音报站器、电子显示屏、视频监视器等设施完好有效;
(九)安全锤(普通车除外)、灭火器、垃圾容器齐全有效;
(十)按车辆长度设置4-6个“老幼病残孕”专座。
第七条 服务标志的幅面规格、字体、设置位置按下列要求设置,并按车型统一:
(一)车身外侧规定位置标示企业名称和车辆编号;
(二)车辆前右侧挡风玻璃下方和后挡风玻璃下方标示线路编号(电子式路牌设置在前后挡风玻璃上方缝中处),上车门后侧窗下方设置线路牌;
(三)车门标注“上车门”和“下车门”(单车门除外)提示语;
(四)无人售票车上车门或投币箱上标明票价和“无人售票、自备零钞、不设找零”提示语;
(五)车厢内上车门附近设儿童购票高度标线;
(六)车厢内规定位置设置该车运营线路示意图、《武汉市城市公共汽车、电车及轮渡乘坐规则》、服务监督电话;
(七)“老幼病残孕”专座有明显标注和颜色区分。
第八条 安全提示标识的幅面规格、字体、设置位置按下列要求设置,并按车型统一:
(一)驾驶区标注“请勿与驾驶员闲谈”提示语;
(二)车门内侧标注“请勿倚靠”、“当心夹手”提示语;
(三)车门旋转立柱和铰接护栏上标注“请勿触摸”提示语;
(四)车厢内醒目位置处设置禁烟、禁食标志,标注“请勿将头、手伸出窗外”、“请勿乱扔废弃物”提示语;
(五)双层车楼梯口标注“上下楼梯请抓牢扶手”,上层车厢内标注“上层车厢请勿站立”、“请勿打开车窗以防刮伤”提示语;
(六)铰接车连接处标注“请注意地板间隙”提示语;
(七)其它规定要求的安全提示语。
第九条 车容车貌应符合下列要求:
(一)车身外表漆面整洁、完好,漆色光亮一致,无剥落、无刮痕、无锈斑、无污垢;
(二)车外顶无污垢、无堆积物;
(三)车头灯、尾灯、方向灯、侧灯、顶灯齐全有效,面罩完好;
(四)车门及周边无污垢、无油污;
(五)轮胎和轮毂无积泥、无油污;
(六)车窗玻璃清洁明亮,无缺损;
(七)驾驶舱无尘土、无油污、无杂物;
(八)地板和踏步无污垢、无尘土、无垃圾、无杂物;
(九)车身内壁无污垢;
(十)座椅和扶握设施无灰尘、无渍水、无油污;
(十一)车内垃圾容器按趟清理,无异味;
(十二)车内外各种标志齐全清晰,无破损。
第十条 车辆每半月消毒一次。出现流行性传染疾病时,须按卫生部门的规定进行消毒。
第十一条 车辆广告按《武汉市城市公交广告发布规定》执行。
第三章 公交车站
第十二条 公交车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:
(一)方便市民。三环线内公交站点500米服务半径全覆盖,市民出小区大门步行5-8分钟可到达;
(二)保证乘客安全。禁止在转弯地点、涵洞、桥梁、陡坡、消防栓、变压器、狭路、隧道、铁路道口、消防通道和危险地段设置站点;
(三)三环线内两站之间的距离控制在500-800米(特殊路段除外),三环线外两站之间的距离控制在800-1200米;
(四)站点停靠线路控制在15条以内。超出规定数量的线路可另设站点,其间距一般控制在100米。
第十三条 站台的设置应当满足下列要求:
(一)站台的长度不少于25米,宽度不少于2.0米;
(二)有条件的车站应设置标有本站及其附近街道的交通简图;
(三)在设有无障碍设施的街道,按《为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设计规范》(JGJ50)设置站台。
第十四条 候车亭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:
(一)安全、实用、美观、简洁,具有标识性;
(二)具备避雨、遮阳、座椅等服务功能,具有防雷、防漏电保护措施;
(三)整体完好,夜间亮化;
(四)顶棚限界与路缘石外缘的水平距离不小于0.18米;
(五)技术要求符合《城市公共汽车、电车候车亭》(CJ/T 107)的规定。
第十五条 站名由市公交办统一命名,其命名应符合下列要求:
(一)指位明确,导向无误;
(二)简单明了,易读、易懂、易记;
(三)全市范围内不重名,禁止同站不同名和同名不同站。
第十六条 站牌的幅面规格、字体、设置位置按下列要求制作和设置,并按道路统一规范:
(一)站牌应标明以下内容:线路编号、首末站开收班时间、本站站名、沿途站名、线路票价、行驶方向等服务信息。临时站牌应标注线路编号、本站站名、运营时间等服务信息;
(二)站牌定位为站台前端或中端,便于查看;
(三)站杆垂直,站牌端正,安装牢固可靠;
(四)超过三个月以上的临时站牌须设置固定式站牌。
第十七条 站容站貌应符合下列要求:
(一)站台地面平整,无坑洼、无积水;
(二)站区内无摊贩,无暴露垃圾;
(三)候车亭完好,整洁美观,无积尘、无破损;
(四)候车亭顶棚无破损、无堆放物;
(五)坐凳和护栏无油垢、无积尘;
(六)站杆站牌字迹清晰,无松垮、无残缺、无污垢、无乱贴乱画;
(七)电子站牌显示信息及时、完整、准确;
(八)广告画面完整、色彩正常、亮化有效,无脱落、无残缺。
第十八条 站点广告按《武汉市城市公交广告发布规定》执行。
第四章 公交从业人员
第十九条 公交从业人员应按照市公交办的规定进行培训,考试合格后,取得服务证。
第二十条 公交从业人员持《武汉市公交从业人员服务证》上岗,上岗时统一着装,仪表端庄,举止大方,文明礼貌。
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应遵守下列服务规范:
(一)出车前检查和确认车辆性能、语音报站器、读卡机和其他车载信息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,禁止故障车辆上路;
(二)按调度指令准时发车,驾驶车辆时禁止吸烟、进食、闲谈、收听音频设备、使用手机;
(三)行车时遵守交通法规,执行安全操作规程,保持中速平稳行驶,注意安全礼让,禁止超速行驶和违规超车;
(四)按车辆前后顺序进站,前车门对准候车亭最前端(无候车亭的对准站牌),靠近站台平稳停直,做到停稳开门。三辆车以上同时进站时,第四辆及以后车辆应二次停站,开门上客,禁止抢道、翘头摆尾、双排并停;
(五)乘客上下完毕后立即驶离,做到关门起步,禁止滞站候客;
(六)按照规定开启空调及换气设施;
(七)车辆出现异响、异味或发生故障时,立即靠路边停车检查。禁止在原因未查明、故障未排除时继续行车,禁止站外非故障停车上下乘客;
(八)车辆因故不能继续行驶时向乘客说明原因,并安排乘客换乘同线同向的车辆,同线同向车辆驾驶员不得拒载;
(九)维护车厢内的乘车秩序,服从行业管理人员的监督、检查;
(十)驾驶无人售票车在语音报站器损坏时,遵守乘务员报站的服务规范。
第二十二条 乘务员应遵守下列服务规范:
(一)上岗前准备好售票工具,备足零钞和车票;
(二)用普遍话(或语音报站器、电子显示屏)正确预报前方停靠站,执行二次报站。车辆起步时预报车辆行驶方向和前方站名,车辆到站前报清到达站名,禁止错报、漏报、乱报站名;
(三)按规定收取车费,收费时唱收唱付,并提供票据。查验各类免费乘车证件,禁止歧视或拒绝符合规定免费乘车的乘客乘车;
(四)尊重乘客,耐心解答乘客询问,做到言轻语顺,禁止对乘客粗暴羞辱、不理不睬;
(五)车辆达到载客限额人数时做好疏导工作;
(六)动员其他乘客为老、幼、病、残、孕和怀抱婴儿的乘客让座;
(七)维护车厢内的乘车秩序,劝阻和制止违反《武汉市城市公共汽车、电车及轮渡乘坐规则》的行为,提醒乘客注意乘车安全;
(八)服从行业管理人员、执法人员的监督、检查;
(九)配合驾驶员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。
第二十三条 调度员应遵守下列规范:
(一)当班前对准钟表,检查车辆调度系统和电子显示屏,查看行车计划和调度日志,确定出勤班组和车辆;
(二)当班时严格执行行车作业计划,正确使用报话器和发布待发车号及发车时间;
